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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博手机官方网址:深圳出台首部低空经济产业促进专项法规 加速布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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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深圳正加速布局“天空之城”,抢跑低空经济发展的“新赛道”。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经市会会议表决通过(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低空经济产业促进专项法规,为低空经济“腾飞”铺平法治跑道。

  作为创新之城,深圳有较好的低空经济产业基础,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产业生态链,拥有多家低空经济头部企业,消费级无人机占全球70%的市场份额。但是,长期以来,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还面临着空域资源申请繁琐、政府部门职责不清、飞行服务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制约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要解决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支持,另一方面,也有必要通过经济特区立法,对低空飞行的空域协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予以规范,为产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市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条例》专门建立两个机制。一是要求市政府建立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机制,明确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担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建立职能清晰、高效便捷、协同配合、适应发展的低空经济产业促进工作体系。二是要求市政府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本市低空飞行领域的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监管等重大问题。

  起降、通信、充电等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是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由于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成本较高,且建设这些设施往往需要取得多部门的审批或支持,协调困难。

  为了高效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条例》规定,由市政府统筹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针对低空企业反映的飞行审批时间较长、流程繁琐等问题,《条例》明确市政府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在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的统筹下,依托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飞行申报、飞行情报、飞行告警、信息发布等低空飞行服务和协同运行服务。

  从外卖“飞起来”,到打“飞的”出行,过去一年,这些科技感十足的低空应用场景逐渐为市民所熟悉。为了进一步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提升低空飞行规模效应,《条例》明确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低空飞行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应用,并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飞行在各领域的应用。

  比如,应急救援方面,加强低空飞行在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城市管理服务方面,推动低空飞行在国土资源勘查、工程测绘、交通疏导等方面的应用;交通运输方面,发展空中通勤、城际飞行等空中交通新业态,推动开通市内、城际、跨境等低空客货航线,支持探索在机场、铁路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等开展低空飞行联程接驳应用等。

  《条例》还要求市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区域设立低空融合飞行试验区,组织开展低空融合飞行活动,建立城市场景下的融合飞行标准。

  为了进一步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和创新,《条例》要求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升级。要结合各区产业发展特点,推动建设低空经济特色产业集聚区,提升产业规模效益。

  结合深圳无人机产业的优势,《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设立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应用测试基地,搭建不同类型飞行器、不同运行环境的试飞测试平台,为低空飞行提供测试、培训等服务。同时,争取在深设立适航审定类研究机构,为相关企业提供适航审定咨询等服务。

  低空经济的发展,技术创新是重要支撑。当前,我市各高校鲜少设置航空方面的专业,也缺乏相关的科研机构。《条例》支持我市高校、职业院校等开设低空经济相关支撑学科专业,要求有关部门协同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核心零部件和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

  《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优化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低空经济,是指以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航空器研发、生产、销售以及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飞行保障、衍生综合服务等领域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经济形态。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推进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担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协调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拟定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政策,推进与航空器研发、生产等相关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工作;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动低空飞行应用场景的培育拓展,推进与低空飞行活动相关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协调解决本市低空飞行领域的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监管等重大问题,建立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健全本市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承担本市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运行的日常工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推进低空空域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飞行规则制定、飞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专业机构和专家对低空经济产业涉及的政策、法律、技术、安全等问题的研究、咨询作用,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为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活动。

  第十条 本市鼓励成立低空经济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参与产业发展规划、技术创新推动、标准规范制定、应用场景拓展等工作,推动低空经济产业有序发展。

  低空经济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治理机制,宣传低空飞行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发布产业发展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并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制定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

  市人民政府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

  (一)低空飞行起降、中转、货物装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充(换)电、电池存储、飞行测试等物理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推进低空飞行基础设施智慧化建设。

  编制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原则,做好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第十四条 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应当结合土地、环境、气象等条件,并综合考虑经济、安全、人口密度、飞行需求、可持续发展等因素。

  鼓励在符合要求的海岛、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高层建筑、交通枢纽站点、旅游景点等,布设低空飞行物理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覆盖,支持适度扩大低空无线电使用频段。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并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平台系统进行对接,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低空数字空域图,并推动低空数字空域图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低空经济产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低空空域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低空空域划设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本市范围内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低空空域资源使用需求,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公共安全、的基础上,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的原则,科学区分不同类型航空器特点,制定低空空域使用方案。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协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根据航空器低空飞行技术发展水平、法规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社会影响评价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运行安全为导向,对不同类型的航空器低空飞行实施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在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的统筹下,依托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飞行申报、飞行情报、飞行告警、信息发布等低空飞行服务和协同运行服务,并适应大规模低空飞行管理和服务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

  低空飞行服务平台应当结合飞行活动需要,推进低空飞行数字化管理服务系统升级迭代,提升低空管理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低空飞行活动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权机构提出。

  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化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在拟飞行前按照规定将飞行计划报有权机构备案。

  执行应急救援、抢险救灾、医疗救护、警务活动等紧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务的飞行计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即时申报。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空飞行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应用,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快推进低空飞行快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部门、医疗机构、通用航空企业等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加强低空飞行在应急处置、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国土资源勘查、工程测绘、农林植保、环境监测、警务活动、交通疏导、气象监测等方面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发展公务飞行、商务飞行等低空飞行服务,推动开通市内、城际、跨境等低空客货航线,发展空中通勤、城际飞行等城市空中交通新业态。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支持探索在机场、铁路枢纽、港口枢纽、核心商务区、旅游景点等开展低空飞行联程接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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