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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总裁兼非独立董事曾伟雄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曾伟雄先生因退休离任,不再担任公司总裁、非独立董事职务。其退休后,公司返聘其为公司顾问,除此之外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目前,曾伟雄先生的相关工作已完成交接,其退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曾伟雄先生关于辞任总裁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为保障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新任董事前,曾伟雄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非独立董事职责,其关于辞任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曾伟雄先生持有本公司7,781,10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333%,辞去总裁、非独立董事后将遵守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规定。

  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杨国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杨国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出任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结束;并决定聘任杨国龙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本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一致。因被聘任为公司总裁,故杨国龙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杨国龙先生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就提名非独立董事及聘任公司总裁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21年8月3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杨国龙先生当选非独立董事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杨国龙,男,1977年生,建筑工程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教授级)。曾任广东省BIM技术联盟理事长、广东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常务理事、广东省环卫协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多年来获国家级奖项3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9项,2012年获得全国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荣誉。历任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院长、法定代表人,广东省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公司副总裁;现任公司总裁。

  杨国龙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监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截至目前,持有本公司1,38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768%;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况: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③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④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⑤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⑥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加速公司流动资金周转,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转让方”)拟与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 )开展保理业务。本次拟授权保理业务总额度不超过10亿元,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1、业务概述:公司作为转让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具体合作机构根据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

  3、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单项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承担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若出现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而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后,可加速公司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风险可控。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确定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

  2.授权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回收,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战略,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含)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在上述期限内,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行使投资决策权并办理具体购买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规划,公司及子公司将使用金额不超过5 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及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固定收益型或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及证券公司保本型收益凭证等),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上述拟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投资理财产品必须以公司及子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行使投资决策权并办理具体购买事宜。

  1、虽然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1、公司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产品,投资产品则须满足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等特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而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保障股东利益。

  2021年 8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择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监事会认为: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公司现金所产生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含)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自有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在此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用于开立日常结算所需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等,可提高闲置资金利用率和资金价值,同时有利于公司所需其他银行业务的开展。

  为控制风险,公司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低风险承诺的金融机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的投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单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7、审议程序:本次公司进行结构性存款的授权金额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在上述授权额度内的资金仅限于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其他对外投资行为。为有效控制风险,公司将选取发行主体能够提供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结构性存款,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为保障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用于开立日常结算所需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